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三希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水乡锦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三希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6397.08元。

二、被告苏州水乡锦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2436397.08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前款义务向原告苏州三希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46000元,鉴定费60000元,两款合计106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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