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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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1881.12元、手续费689.31元、利息20770.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自2021年1月6日起利息以未还本金81881.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1191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