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县金色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温县金色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借款7799999.8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558047.16元,自2019年6月12日起的利息按利率5.676%/年,逾期贷款罚息、复利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伟康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温县金色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06元,由被告温县金色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伟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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