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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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艺创木制品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艺创木制品加工厂定作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艺创木制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