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大众信合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3,790,991.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3,790,991.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由原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就“藁城理想城”项目1#-8#楼、地下车库及商业等图纸范围内的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794,544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83.0元,由原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7,356元,被告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9,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