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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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2460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