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2460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1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