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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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福石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福石材经营部货款159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福石材经营部利息损失835.10元(暂算至2021年8月16日,之后以15994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福石材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