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763.39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被告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12元,被告***、***承担20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