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2 262.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21年1月20日为10 616元,2021年1月21日起以32 262.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43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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