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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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9845.25元及截至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695150.2元,并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65元、公告费260元,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