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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