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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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526.41元、利息2152.79元、其他费用562.63元,共计22241.83元(截至2021年3月2日);并承担以19526.4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90元,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