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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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900元(截至2020年4月1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利息计算基数以321900元为限,截至2020年4月9日利息以16801.08元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 以上第二、三项款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即墨区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6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8746元(原告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