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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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52.03元(截止至2020年11月2日)及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 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保全费107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