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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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4702.18元及自2020年7月6日起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429元。 三、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40200号被告***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坊××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实现抵押权后,在债权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执行阶段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