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潘温平机械设备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24945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231945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机械设备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