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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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1891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4元,由被告***、***负担49元,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