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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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所欠利息(包括: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到期日2016年10月29日;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0687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7.975‰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59762.5元); 2、被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40万元及所欠利息(包括:自2016年2月1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到期日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0687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7.975‰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39035.53元); 3、被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0万元的所欠利息(包括:自2016年8月3起按月利率7.25‰计算至到期日2017年8月3日;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实际给付本金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由被告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8711.31元,由被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