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 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给付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3,541.67元; 二、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违约金45,600元及以给付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侧悦林名邸14-1-2204的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主文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主文第一、二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