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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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神木野生酸枣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916667‰计算;已经支付的26917.3元利息,在履行时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河北神木野生酸枣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9元,保全费2139元,共计8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