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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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78.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12064.10元,罚息5798.76元,复利699.72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9997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以利息12064.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5元(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