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将登记于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变更至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