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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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262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2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