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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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艺迪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艺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8900元,并支付以8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艺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