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
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7月底之前支付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租赁费、赔偿款、违约金合计50.5万元(该款两被告同意可由案外人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本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清后双方无涉;

二、若被告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应按总金额56万元向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履行,且还应支付原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国宏钢管租赁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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