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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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原告***股份分红款25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0元,原告***承担12.50元,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