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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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河北大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83771.43元。 二、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给付被告***支付的医疗费101204.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8.0元,减半收取计3,05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