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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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计算方法:计算至2020年1月8日为134元,从2020年1月9日起按每日0.11元的标准计算至搬离物品交还场地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32.87元,由被告***负担10元;评估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