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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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大一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大一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9842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