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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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1006)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21年8月14日解除;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盛明广场装修协议》(编号21006); 三、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133290元及支付违约金39987元予原告***; 四、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款60500元及以60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五、被告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4.91元(原告已预交),因案件涉及无效合同责任负担,前述费用由原告***负担644.91元,由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