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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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820.14元,利息、罚息、复利2982.03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自2020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7582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本案抵押房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权实现后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后收取1036.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