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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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5958.5元、利息5477.56元、本金罚息2965.19元、利息复利715.8元,合计65117.05元(截至2021年5月2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陕AXXXXX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H8030593,车架号:LJ8F7D5G9HG707231)一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计收739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