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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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9412.60元、利息14752.12元、罚息1558.40元、复息867.76元,合计206590.8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计收213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