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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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于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69998元以及违约金53499.9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06元,由原告承担8682元,由被告承担13024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垫付受理费,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