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3334.89元、利息人民币26504.54元、本金罚息人民币9097.77元、利息复利人民币5860.71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贷款本金人民币133334.8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人民币26504.5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发动机号为162010026,车架号为LSGUA84W6GE041584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利,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后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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