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正图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正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08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正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9年1月26日起,13908元从2019年3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正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东莞市正图门业有限公司承担6元,被告***承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