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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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飞的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飞的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飞的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租金2131.97元; 三、驳回原告飞的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元,由原告飞的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负担347元,被告***负担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负之数待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