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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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退还原告***购车款8140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81405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6.4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134.4元,被告***、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81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负之数待本判决生效后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