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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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为利息66.91元,罚息100.37元,利息复利11.78元,2019年12月31日起,按编号440778008-0063-20192721492《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上浮50%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