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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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借款本金1,063,027.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16,089.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63,027.13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罚息; 四、若被告***、***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2元,减半收取计7,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