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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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19,499.1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