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科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向原告上海科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32,965.8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向原告上海科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向原告上海科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1.69元,减半收取为5,310.8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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