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青神县振兴路25号(万景.中岩广场)A区2幢23层3号,不动产产权证书号为川(2018)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003147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11425001017GB00001F00410690、建筑面积为101.00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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