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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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贷款本金41445.0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涉案《“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罚息、复利计收标准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律师费2980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