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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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0722.3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390722.3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两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费9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35.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53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