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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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 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货款34,284.2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以84,28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8日,以34,28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元、保全费4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2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