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
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货款34,284.2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以84,28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8日,以34,28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元、保全费4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2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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