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乐县人民医院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万良运输有限公司
濮阳市人民医院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00000元。

二、被告任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145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4元,由被告任永健负担29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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