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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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79.93元、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2,036.27元,以及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81,679.93元为基数按《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原告合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2,06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