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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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德州迪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德州迪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21942.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4064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以481294.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以72194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诉讼保全费4220元,由被告德州迪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