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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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南台镇顺风箱包制袋厂 海城市英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城市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城市英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4.5‰支付利息); 二、被告***、***、海城市南台镇顺风箱包制袋厂、海城市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海城市南台镇顺风箱包制袋厂、海城市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加付13800元给原告海城市英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